4. 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 a. “九段线”以及中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中国“九段线”的影响以及中国是否在依照《公约》规定享有的海洋区域限制之外对南海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审议了《公约》的历史及其关于海洋区域的规定,认定《公约》意在全面分配缔约国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创设专属经济区的谈判对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既存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一些国家希望在新区域内保留历史性渔业权利。然而这一立场最后被拒绝,而《公约》的最终版本只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保留了有限的获取渔业资源的权利(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保留任何对石油或者矿业资源的权利。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并得出结论,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与《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 为了确定中国是否在《公约》生效之前对南海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仲裁庭也审议了历史记录。尽管仲裁庭强调其无权决定岛屿的主权问题,仲裁庭指出,有证据表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在历史上利用过南海的岛屿。然而,仲裁庭认为在《公约》之前,在领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国家的船只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鱼。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对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在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中国并无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主张对“九段线”之内海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b. 南海岛礁的地位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南海岛礁的地位以及中国根据《公约》可以潜在地主张的海洋区域。 仲裁庭首先进行了对部分中国主张的珊瑚礁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的技术性评估。根据《公约》第13条和121条,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至少可以产生一个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不能产生任何海洋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许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设活动严重改变,并指出《公约》以自然状态为基础对岛礁进行分类。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专家协助评估菲律宾的技术性证据,并在评估岛礁的过程中大量依赖了档案资料和历史水文地理调查。仲裁庭同意菲律宾关于在自然状态下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以及渚碧礁、东门礁、美济礁以及仁爱礁为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的观点。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宾对南薰礁(北)和西门礁地位的界定,并判定他们均为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 仲裁庭之后审议了中国所主张的任一岛礁是否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以产生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注意到,这项规定与创设专属经济区之后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张密切相关,其意图在于防止微不足道的岛礁产生大面积的海洋权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领土的权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保留的海床的区域。仲裁庭对第121条进行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对一个岛礁的权利主张取决于(a)该岛礁的客观承载力;(b)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够维持(c)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d)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国际军棋 (责任编辑:gjjqzj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