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未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关于2002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导致菲律宾不被允许提起仲裁的意见。仲裁庭认为该《宣言》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性协议,该协议并未提供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因此并不限制仲裁庭在第281和282条下的管辖权。仲裁庭同样审议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菲律宾和中国发表的一系列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联合声明,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文件中没有任何一个构成禁止菲律宾将其诉求提起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菲律宾提起仲裁之前,当事方已经根据公约第283条的要求就其争端的解决交换了意见。仲裁庭作出结论,认为菲律宾和中国的外交交流记录已经满足了这一要求,在这些记录中菲律宾表示了对包括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多边谈判的明确偏好,而中国坚持其只考虑进行双边谈判。 e. 管辖权的例外和限制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以及“九段线”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作为管辖权的例外的规定的影响。仲裁庭审议了海洋法上“历史性所有权”的涵义,并认为其指示的是对海湾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张的历史性主权。在审议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和行为之后,仲裁庭得出了中国主张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权利,而非对南海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的结论。因此,仲裁庭认为其对审议菲律宾涉及历史性权利的诉求及与中国之间涉及“九段线”的诉求具有管辖权。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海洋划界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已经认定了菲律宾的诉求本身并不涉及边界划分,但是也指出了某些菲律宾的诉求取决于部分区域是否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组成部分。仲裁庭认为其只能在中国绝无可能存在与菲律宾重叠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情况下才能审议这些问题,并推迟了对这些管辖权问题作出最后结论。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关于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岛礁的证据,并得出这些岛礁均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主张的结论。因为中国并无在南沙群岛与菲律宾产生重叠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可能,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诉求并不取决于在先的划界。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仲裁庭指出第298条的例外只有在菲律宾的诉求涉及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法律执行活动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因为菲律宾的诉求只与菲律宾自身的专属经济区或者领海内的事件有关,仲裁庭的结论指出第298条不妨碍其行使管辖权。国际军棋 最后,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涉及军事活动的争端的例外的影响。仲裁庭认为菲律宾海军和中国海军以及执法船在仁爱礁的对峙构成军事活动,并得出其对菲律宾第14(a)-(c)项的诉求不具有管辖权的结论。仲裁庭还审议了中国在七个南沙群岛的岛礁上进行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的活动是否构成军事活动的问题,但注意到中国坚持强调其行为的非军事性以及最高层表示中国将不会军事化其在南沙的存在。仲裁庭决定,在中国自身反复强调相反的立场的情况下,其将不把这些活动视为军事性质。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第298条不妨碍其行使管辖权。 (责任编辑:gjjqzj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