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仲裁庭于2013 年6 月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组成。 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于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后适时发布。国际军棋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 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 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于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最后,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后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文件“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责任编辑:gjjqzj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