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生对老师布置的作业,必须按时有质量的完成,不准弄虚作假,教师对各位 学生的作业必须同等重视认真批改不准推迟。教师对学生完成的作业应经常进行抽查和提问。 第十五条 各级院校的各科教材除小学教材外,尽量减少学生的书写时间,扩大培养学生的语言、写作、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院校每年、每月必须参加一次由当地政府和教委负责的去援农村或城市社会主义建设或参加学雷锋做好事活动。 第十七条 各地毕业生如自己的成绩优秀,而分配到劣质工种或专业不对口,本人可以向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政府部门反映,对此将主要负责人员降低一级工资。 第十八条 对成绩劣者而分配到优质工种的毕业生或人员,任何人都可以上告或举报到当地政府或上告其上级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或检查院,经核实降低有关负责人员一级职称,对检举者可进行使当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院校领导,在学校正常教学的基础上可以将学校未用的房屋对内或对外出租,但决不准出租体育场地。以上都必须经本校本级教委和政府研究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院校领导和教师,对学生不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集物品。对各种书刊、练习册的发放不准以营业为目的。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严禁以罚代替,违者学生有权不交。 (责任编辑:gjjqzjl) |